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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与许少玲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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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永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吴东,男,38岁,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在三亚电信营销公司工作,住三亚市电信局榕根宿舍区B楼704号......本文有7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吴东,男,38岁,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在三亚电信营销公司工作,住三亚市电信局榕根宿舍区B楼704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许少玲,女,39岁,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在三亚市邮政局工作,住同上。
上诉人吴东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坚决要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84年认识并谈恋爱,建立了感情。1987年5月18日双方办理了,婚后感情较好,1987年7月生女孩吴若卉,现年14岁;1994年11月生男孩吴民力,现年7岁。有:1、位于三亚市电信局榕根宿舍区B楼704号集资房面积140平方米;2、2001年6月份在琼海市加积镇买一块200平方米的;3、共同存款20多万元。双方在共同生活,因各种原因发生矛盾,引起双方感情发生变化,特别是2002年1月13日上诉人离家后,双方互不来往,生活。2002年1月14日,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吴东与被上诉人许少玲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吴若卉归被上诉人许少玲,抚养费由被上诉人许少玲负担;婚生男孩吴民力由上诉人吴东抚养,但吴民力随被上诉人许少玲生活至18岁,生活费由上诉人吴东负担并按每月800元计付给被上诉人许小玲。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三亚市电信局榕根村宿舍区B栋704号集资房面积140平方米房屋;2000年4月在琼海市加积镇购买的一块200平方米的;共同存款20多万元以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被上诉人许少玲所有。
一、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吴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强
审判员 陈太洪
代理审判员 李 祎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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