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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开与陈六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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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何金开,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镇山地村。
被上诉人(原审)陈六,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71号。
上诉人何金开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陈六给付陈敏婷12年的费合计43200元。首期款应付抚养费总额的4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3、将何金开的嫁妆包括衣柜1个、梳妆台1张、酒柜1个、餐台1张、椅子2张及长短沙发1套(4件套)判归何金开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何金开与被上诉人陈六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敏婷由上诉人何金开携带抚养,被上诉人陈六自签收本之日一次性支付2004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800元,其后的抚养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分别在9月30日、12月30日、3月30日、6月3日前支付,至陈敏婷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电视机1台归上诉人何金开所有。
四、本案一、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何金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 判 员 罗 睿
审 判 员 王文辉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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