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爱峰与逯春映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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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燕爱峰,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广饶县西刘桥乡桑一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贾飞,山东天宝兴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育松,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逯春映,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天华实业集团职工,住广饶县大码头乡北堤村。
委托代理人:郭巧艳,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燕爱峰因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4月29日登记,婚后无子女,现上诉人未怀孕。2004年农历正月初二,因家庭琐事争吵后,上诉人回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明,上诉人有:被子8床、褥子2床。被上诉人个人财产有:29寸康佳彩电1台、VCD 1台、电视柜1个、茶几1个、布沙发1套、双人床1张、挂衣组合柜3组、写字台1张。上述财产均在被上诉人处。婚后有“金峰”牌摩托车1辆在上诉人处。无共同,2004年4月22日,被上诉人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9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燕爱峰与被上诉人逯春映离婚;
二、上诉人个人财产:被子8床、褥子2床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个人财产:29寸康佳彩电1台、VCD1台、电视柜1个、茶几1个、布沙发1套、双人床1张、挂衣组合柜3组、写字台1张,归被上诉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金峰”牌摩托车1辆,归上诉人所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翟玉芬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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