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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梅诉李文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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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沙法民初字第1485号 丁雪梅,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山27号4-1。 李文,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本文有73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沙法民初字第1485号

丁雪梅,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山27号4-1。
李文,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山27号4-1。
委托人李仁明(系李文之父),男,重庆市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山27号4-1。
委托代理人文川子(系李文之母),女,原重庆市沙坪坝区金刚砂布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山27号4-1。
原告丁雪梅与被告李文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文涛适用并于2007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雪梅,被告李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仁明、文川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雪梅诉称,被告性格木纳,之间无语言交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李文。
被告李文辩称,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雪梅与被告李文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1月7日自愿登记。婚生一女(李小丫,1999年1月13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年,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双方疏于感情上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原告对被告缺乏理解,夫妻关系出现不睦。现原告丁雪梅以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文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出现不睦,是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所致。现被告表示愿意主动搞好夫妻关系,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多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丁雪梅坚持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雪梅要求与被告李文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合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雪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黄文涛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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