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英与邸东升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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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辛民初字第6—54号
张国英,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前营乡骆家营村。
人孙荣,女,辛集市东华焕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邸东升,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前营乡骆家营村。
委托代理人邸东辉,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国英与邸东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7年被告强行与原告同居,1991年4月补办登记手续,1989年农历腊月15日生大儿子邸晓,1992年农历3月9日生二儿子邸凛。原、被告的婚姻是建立在买卖的基础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生性懒惰,脾气暴燥,不仅成天不干活,还经常打骂原告,这种生活实在无法忍受,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依法分割,两个独生子每人自行一个。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我今后打算好好过日子,并且照顾好原告,两个孩子渐渐长大,为了这个家,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国英与被告邸东升,1987年10月6日同居,1991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农历腊月15日生大儿子邸晓,现在家务农,1992年农历3月9日生二儿子邸凛,现上学,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脾气各异,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称有时遭被告打骂,庭审中只有本人口述,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通过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原告方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过当庭进行,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此次是原告第一次。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互尽家庭和夫妻义务,原告第一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照顾好原告,履行好做丈夫的,故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国英与被告邸东升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占生
审 判 员 温印谦
审 判 员 赵根壮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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