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杰与侯明菊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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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石民初字第67号
王清杰,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地方税务局干部,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2组。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
侯明菊,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长安中学教师, 住石泉县城关镇东三角地红花小区。
原告王清杰与被告侯明菊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罗宗洪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办理登记,双方就争吵不断,无故伤人,砸家中财产,并骂老三辈,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每次遭到被告通宵辱骂、威胁、恐吓等语言阻止我提出离婚.2006年9月双方生活,我从异地回家见室内财产几乎都被被告强行拿走,导致,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经原告之妹介绍相识,2004年5月5日同居生活,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0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2006年7月又登记,我只拿走了部分财产,只要原告家人认错不应到学校闹事,我可以将拿走原告的财产归还,否则我坚决不同意归还财产,我与原告无感情,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严洁)婚后于1998年12月3日生育一子王子博,1999年10月原告之妻严洁死亡.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5日同居生活,200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清杰支付侯明菊现金6100元;二、侯明菊带走其拥有的书桌、衣服、书籍及其他生活用品.2006年7月7日,原、被告在石泉县人民政府民政局自愿复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同年2006年9月24日晚,被告侯明菊乘原告王清杰不在家之机,擅自拿走了原告的部分财产:康佳29寸彩电一台、蝙蝠牌电扇一台、电热水器1个、电炉子1个、煤气灶1个、饮水机1台、铜床1个、被子1床床单等,致使原告王清杰及与前妻(已死亡)生育子女无法正常生活,导致原告王清杰家人在被告单位发生争吵,被告侯明菊多次使用利用短信方式谩骂原告王清杰及家人.2007年3月7日,原告王清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复婚登记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打骂,由此使关系产生裂痕,导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被告拿走的财产,原告表示放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王清杰与侯明菊离婚。
二、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王清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宗洪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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