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可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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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关于哪些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问题。综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则为夫妻书面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原则上,适用物权法共同共有的规定,实行均等分割或按当事人约定比例分割。但考虑到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则上,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以体现在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
离婚可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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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就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都享有分割权,都有权要求依法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把对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也会考虑到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度给予妇女较多财产。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生产资料,分割的时候尽量不损害效用和价值;生活资料的分割,会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尽量做到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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