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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吉利与曾丽霞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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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大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3)清民初字第174号 鹿吉利,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清流县良种场宿舍301室。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曾丽霞,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文有91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2003)清民初字第174号

鹿吉利,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清流县良种场宿舍301室。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曾丽霞,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清流县供电局宿舍3 幢301室。
委托代理人兰庆明,福建陈彪律师。
原告鹿吉利与被告曾丽霞因一案,本院依照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吉利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 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7日登记,婚后于2000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儿鹿雅娜,被告自生孩子做月子至今长住娘家不回自己的家,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2001年除夕被告回家吃饭后又回娘家。原告曾于2001年11月向法院,经亲朋好友的劝和,原、被告同意和好,但被告依旧住娘家不回家。为此,原、被告本来就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婚生女由原告。被告曾丽霞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较好,被告没有回家住是因原告有一段时间得了急性肝炎,再则,被告与原告母亲生活不习惯,连晚上多用一点电灯原告母亲都要管,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对原告无论从生活上还是经济上都有很大的帮助,被告在回娘家住,原、被告也有夫妻生活上的来往,不同意离婚。现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 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儿鹿雅娜。被告是独生女(有残疾),父母家的生活条件较好,而原告的经济收入较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对原告经济上有一定的帮助。被告自生孩子做月子至今常住娘家,对原、被告夫妻感情有一定的伤害。原告曾于2001年1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亲朋好友的劝和,原、被告同意和好,但被告依旧常住娘家。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只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家庭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多为子女着想,多为对方着想,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家庭仍是有和好希望的。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鹿吉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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