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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致平与张素珍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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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0)静民初字第1220号 韩致平,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 张素珍,女,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韩致平与被告张素珍一案,本院200......本文有42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0)静民初字第1220号

韩致平,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
张素珍,女,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韩致平与被告张素珍一案,本院2000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员陈金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致平诉称,原、被告于1974年经人介绍登记婚后生有二女,收养一子。因双方性格各异,婚后感情不和,时常争吵,现已6、7年,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养子韩金宇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素珍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现分居只有2、3个月的时间,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4年农历2月20日结婚,婚后生长女韩金燕,现年23岁(已婚),次女韩金华现年20岁,收养一子韩金宇现年13岁。原、被告现未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久,所生二女均已成人,且共同收养一子,双方应珍惜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不准予原告韩致平与被告张素珍离婚。
2.驳回原告韩致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韩致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金清


二○○○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元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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