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淑萍与张文林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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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甘民初字第756号
雷淑萍,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民联乡雷台村五社娘家,农民。电话:13993655169。
人陈娅萍,甘肃金彤律师。
张文林,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靖安乡上堡村七社,农民。电话:8510737。
委托代理人冯新年,甘州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雷淑萍与被告张文林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9日受理。依法由员汤巧杰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淑萍诉称,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之间缺乏感情交流,被告对我一直采取不闻不问的冷淡态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我对婚姻心灰意冷,现要求与被告,孩子,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张文林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3月10日自愿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2年10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东东(现年4岁7个月)。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因系厨师,常在城区餐厅打工,原、被告双方未发生过矛盾。2005年12月,原告无故离家出走山东,2006年5月,原告从山东回来后在其娘家居住,,被告多次前往原告娘家劝其回来共同生活无果。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子女,但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地、妥善地处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原告对被告在城区餐厅打工而暂时不能顾及家庭这一特殊情况,不但不给予理解和鼓励,反而以被告对其不闻不问及缺乏感情交流等理由外出,进而弃子离家久居娘家不归,以此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是错误的。对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从原、被告夫妻现状来看,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的缺点,正确处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淑萍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雷淑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巧杰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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