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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与时永霞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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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谭永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1)静民初字第395号 李永利,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县人,住静海县东双塘镇朴楼村。 时永霞,女,19755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县人,住静海县东双塘镇朴楼村。......本文有62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1)静民初字第395号

李永利,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县人,住静海县东双塘镇朴楼村。
时永霞,女,19755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静海县人,住静海县东双塘镇朴楼村。
原告李永利与被告时永霞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王永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利、被告时永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利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9月。婚后双方感情不太和,常因一些小事发生口角,1999年12月31日生一女李颖。2001年春节前,双方因故再次发生口角,被告喝农药自杀后被抢救脱离危险,造成双方感情破裂。2001年3月9日,被告遗弃孩子回娘家居住,被告的行为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准予原、被告,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孩子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时永霞辩称,同意离婚,由于自己身体不好,所以不能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永利与被告时永霞经人介绍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1999年12月31日生一女李颖。生活常因小事发生矛盾,2001年元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随即喝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险。2001年3月9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婚生女李颖随原告生活,被告时永霞现患食管炎、慢性胃炎、十二球炎,花去医药费共计560.40元,共同财产除清单外,尚有1000元现金在被告时永霞处。
本院认为,被告时永霞在喝农药问题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所花医药费560.40元由自己承担。婚生女李颖已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永利与被告时永霞离婚。
二、婚生女李颖随原告李永利生活,待其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时永霞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元。(从2001年7月1日起)
三、被告归被告所有(以个人财产清单为准),共同财产除铝制洗衣盆一个,竹制凉席一个,钞勺一个,小麦300市斤、玉米50市斤外,其余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500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250元,共计3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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