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钟来贵与翁妹妹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龚德海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龚德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清民初字第103号 钟来贵,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清流县龙津镇丽珠公寓B幢501室,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20号石头山院子1007室(20Stonehill Court,Apt,1007,Toronto,ONT,......本文有127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2004)清民初字第103号

钟来贵,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清流县龙津镇丽珠公寓B幢501室,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20号石头山院子1007室(20Stonehill Court,Apt,1007,Toronto,ONT,MIW 2Y6,Canada)。
委托人钟寿荣(系原告弟弟),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龙津镇丽珠公寓B幢501室。
翁妹妹,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龙津镇上坪路30号,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百老汇路121室 (275Broadview Ave,unit 121,Toronto,ONT,M4M 3H5 ,Canada)。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系被告朋友),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龙津镇商业大厦903室。
原告钟来贵与被告翁妹妹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来贵、被告翁妹妹因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其代理人钟寿荣,被告委托其代理人李文英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的均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来贵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登记,婚后感情较好,但双方一起到加拿大生活后,由于生活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双方性格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婚前女儿的关系也处理不当,就更增加了家庭的矛盾。现原、被告已两个月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女儿钟敏由原告。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婚前女儿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18日领取,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6月原、被告双双移民到加拿大,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工作上和生活上遇到了困难,双方意见有了分歧,夫妻产生了矛盾,常因家庭经济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婚前与前妻于1988年9月生育一女儿钟敏,随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与钟敏的关系处理不当,更增加了原、被告的矛盾,并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1月19日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公证后,同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国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6月原、被告移民到加拿大后,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常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并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公证后,合法有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来贵与被告翁妹妹离婚;
二、原告女儿钟敏由原告钟来贵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应鹏
审 判 员 肖宝玉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钟来贵与翁妹妹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12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