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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进行MBO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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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可以进行MBO收购MBO收购的主体是管理,对于管理者的收购主体资格,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收购主体需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的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等。作者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进行MBO收购的主体。

  可以进行MBO收购的主体:

  1、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者收购中,鉴于目前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一些优惠性的措施,同时管理者收购会涉及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原企业管理人员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相应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的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

  按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等特殊人员禁止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如果这些特殊身份人员,在特殊身份没有辞去之前,利用MBO的方式收购了企业,则这种收购是无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销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消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O的主体。

  4、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者收购。

  股份合作制虽不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这种形式,管理者可以成为企业股东。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反映了企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国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相关内容——管理者实施MBO收购的动因:

  1、摆脱公开上市制度的约束,施展自己的才能。有些经营者认为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制订的法规制度束缚了他们的手脚。

  2、寻求合理回报,获取与业绩相称的报酬。在由许多部门组成的企业中,出于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常常与公司总体情况挂钩,而难以如实反映部门的经营业绩。MBO将部门资产剥离后可以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和提高效率。

  3、防御敌意收购,保住职位。管理层为了保住职位,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垒,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购回公司整体,已发展成为一种防御敌意收购的越来越广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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