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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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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工商局 办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合并各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合并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公司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工商局

办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合并各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合并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合并各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6、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不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提交文件:

一、存续的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合并各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合并各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合并各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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