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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业单位转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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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意见,人事局,人事,分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成办发[2004]18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0-2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事业单位,改制,意见,人事局,人事,分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成办发[2004]18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0-2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为解决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全员参保工作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4年3月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成委办[2004]7号)实施时,尚未完成转改制并分流安置职工的市属事业单位,可先按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并按《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成办发[2004]25号)的规定对未聘人员进行分流安置。

      二、市属事业单位在转改制时,已按成办发[2004]25号文件办理离岗待退、自主创新创业、待聘、托管等人员分流手续,且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同本单位在岗职工一样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的转改制,并执行转改制有关政策。

      三、2004年7月1日《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33号)实施时,尚未完成转改制的市属事业单位,先按成府发[2004]33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单位从转改制(即企业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的次月起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2]88号)的规定执行。

      四、市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按成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安置未聘分流人员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2004年3月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前,已完成转改制工作的原市属事业单位执行原有关政策不变。

      六、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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