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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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18时0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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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姜淑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7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本文有26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7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7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下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以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营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有序退出,基本实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基本建成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对国有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应划分为中小型企业的,均属本意见的改制范围(包括工业、建安、交通、商贸等类企业)。要特别注意包括以下两类企业:
1、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生产、生活辅助企业及非主营业务的企业;
2、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下同)之外的企业及其下属非公司制企业。
四、改制形式
改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特别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厂一策”,不搞一个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
1、属科技型的企业,要支持其创造条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或为龙头企业所兼并,或为龙头产品配套,或通过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加速资产重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张等多种渠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并积极争取上市。
2、对整体素质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或素质、效益一般的企业,国有资本可部分直至全部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后,允许经营者、内部职工等出资优先认购企业资产及控股经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及外商通过竞标购买企业股份。出资的形式一般要以现金,也可以是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
3、对经营效益差、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综合整治。对于有效资产,可以采取分别改制的方式,分块搞活;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破产或清算。
五、政策与措施
1、改制资金筹措。建立“市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方案另定),准备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上缴的利润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部分,准备金用于:(1)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其差额部分由准备金先垫付;(2)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时,因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难以及时变现,无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破产费用,可由准备金垫付。
2、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国有资本大部分退出或参股的改制企业,职工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固定工与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企业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鼓励职工以经济补偿金购买企业股权,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必须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不购买企业股权,又不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企业应在七天内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须在证明开出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到劳动力市场寻求就业或自谋出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计发,从企业的净资产中列支,允许企业的净资产折算现金兑现。由于企业的净资产存量不同,可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企业经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依法提足各项费用后,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余额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必须首先支付补偿金,而后鼓励职工以经济补偿金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一性次购完企业股份的,给予20%的优惠;职工无法一次性购股的,允许边租边买,资金分2-3年到位,但首次出资必须超过购股总额的50%。
(2)企业经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依法提足各项费用后,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可由“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先行垫支,再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中偿还。
4、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不参与改制,在改制过程,按企业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额预留资产,凡属企业法定的抚恤对象,在改制过程按其抚恤标准折算预留资产,预留资产供改制企业使用,并由改制企业负责支付老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和抚恤对象的抚恤金,该职工退休或抚恤时限结束后,其资产由投资主体负责处理。
5、严格防止逃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和放弃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继续使用原企业的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应继续衔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时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贷手续。各资产营运主体要组织人员积极追索原企业债权。
6、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继续留用,但要依法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的土地处置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补办房产产权证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应准予补办。房产评估费应包括在资产评估费中,房产交易管理费及变更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7、企业改制后仍有剩余国有资产的,可由资产所有者委托改制企业经营。允许经营者经过1-3年的经营,再出资予以购买。
六、配套政策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文件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加大财税政策扶持。要认真落实厦委发(2000)001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厦委发(1999)018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要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加快风险投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积极扶持科技型、配套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7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
3、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快转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建立资金流通、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4、创造公平竞争的服务环境。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简化中小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立前置审批条件;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机制向资格登记报备制过渡;要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七、改制程序
1、加强领导。改制企业商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没有营运主体的商主管部门)同意后,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并组织界定产权,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经出资者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或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格性审查。评估费参照省府闽政(1998)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标准缴交。
4、处理不良资产。根据清产核资或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结果,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良资产的核销和拟进行改制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进行批复。
5、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有资产处理、职工安置、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企业章程以及改制的目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6、改制报告。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依照产权关系,向资产经营主体(未明确投资主体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一般由其转报市转机建制办公室报备;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7、设立法人治理结构。改制的企业召开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和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八、加强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厦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另定),联席会议对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进行决策和协调。市转机建制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各经济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应通力协作,积极推进。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资产营运主体是国有中小企业深化改革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各单位要将改革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范围,要帮助指导企业编制改革方案、落实改革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及时反映、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为中小企业改制改革的顺利进展创造有利条件。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7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下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以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营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有序退出,基本实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基本建成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对国有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应划分为中小型企业的,均属本意见的改制范围(包括工业、建安、交通、商贸等类企业)。要特别注意包括以下两类企业:
1、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生产、生活辅助企业及非主营业务的企业;
2、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下同)之外的企业及其下属非公司制企业。
四、改制形式
改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特别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厂一策”,不搞一个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
1、属科技型的企业,要支持其创造条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或为龙头企业所兼并,或为龙头产品配套,或通过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加速资产重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张等多种渠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并积极争取上市。
2、对整体素质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或素质、效益一般的企业,国有资本可部分直至全部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后,允许经营者、内部职工等出资优先认购企业资产及控股经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及外商通过竞标购买企业股份。出资的形式一般要以现金,也可以是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
3、对经营效益差、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综合整治。对于有效资产,可以采取分别改制的方式,分块搞活;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破产或清算。
五、政策与措施
1、改制资金筹措。建立“市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方案另定),准备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上缴的利润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部分,准备金用于:(1)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其差额部分由准备金先垫付;(2)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时,因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难以及时变现,无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破产费用,可由准备金垫付。
2、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国有资本大部分退出或参股的改制企业,职工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固定工与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企业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鼓励职工以经济补偿金购买企业股权,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必须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不购买企业股权,又不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企业应在七天内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须在证明开出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到劳动力市场寻求就业或自谋出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计发,从企业的净资产中列支,允许企业的净资产折算现金兑现。由于企业的净资产存量不同,可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企业经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依法提足各项费用后,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余额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必须首先支付补偿金,而后鼓励职工以经济补偿金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一性次购完企业股份的,给予20%的优惠;职工无法一次性购股的,允许边租边买,资金分2-3年到位,但首次出资必须超过购股总额的50%。
(2)企业经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依法提足各项费用后,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可由“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先行垫支,再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中偿还。
4、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不参与改制,在改制过程,按企业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额预留资产,凡属企业法定的抚恤对象,在改制过程按其抚恤标准折算预留资产,预留资产供改制企业使用,并由改制企业负责支付老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和抚恤对象的抚恤金,该职工退休或抚恤时限结束后,其资产由投资主体负责处理。
5、严格防止逃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和放弃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继续使用原企业的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应继续衔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时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贷手续。各资产营运主体要组织人员积极追索原企业债权。
6、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继续留用,但要依法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的土地处置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补办房产产权证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应准予补办。房产评估费应包括在资产评估费中,房产交易管理费及变更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7、企业改制后仍有剩余国有资产的,可由资产所有者委托改制企业经营。允许经营者经过1-3年的经营,再出资予以购买。
六、配套政策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文件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加大财税政策扶持。要认真落实厦委发(2000)001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厦委发(1999)018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要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加快风险投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积极扶持科技型、配套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97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
3、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快转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建立资金流通、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4、创造公平竞争的服务环境。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简化中小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立前置审批条件;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机制向资格登记报备制过渡;要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七、改制程序
1、加强领导。改制企业商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没有营运主体的商主管部门)同意后,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并组织界定产权,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经出资者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或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格性审查。评估费参照省府闽政(1998)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标准缴交。
4、处理不良资产。根据清产核资或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结果,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良资产的核销和拟进行改制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进行批复。
5、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有资产处理、职工安置、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企业章程以及改制的目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6、改制报告。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依照产权关系,向资产经营主体(未明确投资主体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一般由其转报市转机建制办公室报备;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7、设立法人治理结构。改制的企业召开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和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八、加强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厦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另定),联席会议对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进行决策和协调。市转机建制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各经济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应通力协作,积极推进。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资产营运主体是国有中小企业深化改革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各单位要将改革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范围,要帮助指导企业编制改革方案、落实改革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及时反映、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为中小企业改制改革的顺利进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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