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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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法律问题
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妥善安置职工为手段,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基本退出和在非竞争性领域的部分退出。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1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6号
(一) 产权制度改革
主要包括产权清晰(出资人到位)、结构合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机构完善(三会一层)
1、改制重组模式
根据国96号,国有企业改制应采用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实践中主要是改制重组。
根据省56号,对净资产为正值的,可采取吸收式重组、出让式重组及期股激励方式重组;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可采取债转股或者出资人承接企业资产负债并吸收新股东进行改制。
2、股本结构
保留部分国有股权、吸收外部法人或者自然人持股、经理人持股(MBO)、职工持股(EMBO)、外资收购。
征集股权受让方:根据国1号第十五条,受让方是法人的,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国1号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产权交易;若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3、股权设置
确定持股比例。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国有资本尽可能从竞争领域逐步退出。对于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资本所占比例不得高于75%
4、关于股权价格:
国96号第六条: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 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企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根据省56号第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出让价格,以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的价格为依据,综合考虑职工安置、市场因素等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商定,也可以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5、选择付款方式:
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可根据资产数额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折价优惠(不超过30%)
(二) MBO与ESOP与资金来源
1、管理者收购(MBO)的含义
管理者为了控制公司而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含义是,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购买本公司股份,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主要有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或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代为持股。
2、资金来源
购股资金来源可以是自筹;股权质押贷款;身份置换补偿金折抵;企业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借款(须职代会通过)。可对经营管理者及科技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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