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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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
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该银行早就应该破产,却因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以致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无法破产,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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