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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安置补偿费不应一律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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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原因在于:一、该规定没有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践中,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几个月,如果此时夫妻一方就业单位破产,其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等内容,即破产安置补偿费中,既包括了企业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职工未来生活的一种安置性质的补偿。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可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一方当事人将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原因在于:一、该规定没有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践中,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几个月,如果此时夫妻一方就业单位破产,其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等内容,即破产安置补偿费中,既包括了企业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职工未来生活的一种安置性质的补偿。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可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一方当事人将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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