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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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承认,交易风险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和不可缺少的因素,由于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商业收益并不能都达到预期目标,此所谓交易风险。条款再完备的合同,加上再完善的担保,都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风险当然会令收益受到损失,但它也能对交易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促使当事人做到足够谨慎的防范,以提高交易的成功率。而遭遇破产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不管对债权人还是破产人,破产都是不愿接受的。但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破产不是消极的阻碍而是积极的推动力,如同割掉一个“病灶”,以保持整个机体的健康。广东省前任省长卢瑞华就国投破产曾说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破产和重组就像吃饭那样简单和平常。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破产体现了一种宽容的商业伦理:任何一家企业不是为死亡而创立,但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法则。破产并不带来刑事责任,也不必然导致商业道德评价的降低。它更多地反映出破产人商业能力的欠缺,损失一空对破产人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惩罚。必须看到,政企分离后,破产与官员的政绩无关,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精髓,用法律手段淘汰已无生命力的少数企业,以重新分配生产要素保障大多数企业的利益。按照法治的要求,这里面不应有或应尽量少有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自主决定利益分配。当然,破产不同一般的商业交易,它不是主动地创造财富,而是被动地保护财富,不能简单地适用经济行为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必须有其特有的一套法律规范。
第三,遭遇企业破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手段之一。在此我们必须纠正两个观点:一是要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二是要纠正“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应该说,只要有了完备的破产法律,企业破产是保存剩余资产、减少社会问题的良好手段,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它民事诉讼程序都要停下来,转入破产程序,这更体现出对全体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直白地说,就是债务人(破产人)有多少钱算多少钱,债主一起来分,这总比它耗尽一空,大家谁也拿不到钱好。譬如,在广东国投被宣布破产后,之前起诉它的债主就不能全额得到欠款,要和其它债主一起参与“分蛋糕”。
援引《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的话说,“企业破产是客观存在,《破产法》不能也不应解决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如果有了规范的破产程序,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破产法也不单强调清算,还给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以重整的机会。如果要等到一切问题都解决才颁布新法,将为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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