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晶体管厂负债总额1.63亿多元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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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企业破产法,裁定宣告辽宁晶体管厂破产。
辽宁晶体管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辽宁晶体管厂提出,该厂建立之时主要依*国家计划调配实施管理职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经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在市场的竞争,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管理思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在现有的条件下发展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为盈、振兴企业无望,于10月11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根据辽宁晶体管厂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的审查工作。经审理查明:辽宁晶体管厂系国营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从1992年至今连续亏损,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2007)18号文件批复,将该厂列入2007年全国企业关闭破产正式计划。截止2006年12月,经审计企业资产总额8294万元,负债总额1.63亿多元,资产负债率197%。
法院认为,辽宁晶体管厂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法继续进行经营,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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