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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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管理人指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这是一项涉及各方利益冲突的艰巨任务,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即管理人。破产程序能否公证、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管理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整个破产程序甚至被视为是以管理人为中心而进行的,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管理人的特点
1、管理人的主体性
管理人是一种法律制度上拟制的主体,由多人组成,有内部分工,有相应的议事、决策、执行制度和内部组织。对外以统一的管理人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联系,在我国民法上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属于私法主体的范畴。
2、管理人的独立性
虽然管理人产生的前提是破产人被宣布资不抵债,破产程序启动,但管理人并不依附破产人而存在,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人员组成也不受破产人的影响,且并不以破产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3、管理人的代管性
管理人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代管破产事务。这里的代管并非代理,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目的在于合法公证地了结相关事务,包括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和处分,破产人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保管,破产人内部人事问题的处理,与破产人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就破产工作进度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汇报等。管理人的成立以存在破产事务,有成立代管人必要为基础,并不是以破产财产为前提。
4、管理人的专业性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其中涉及到法律事务、财会事务,因此,需要管理人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
5、管理人的合法性
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受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人)和法院依法监督的主体,主要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正,不得恶意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破产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
6、管理人存续的有限性
管理人以破产清算为己任,与破产事务的存在息息相关,一旦破产事务完成,管理人的使命即告终结,管理人应当解散。
7、管理人工作的有偿性
管理人从事破产清算工作,其工作内容极为琐碎复杂,且工作要求较高,所耗费的时间、资源和人力都比较大,对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这些人士大多属于专业人士,聘用他们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这些报酬首先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如果没有破产财产,则必须由破产人的债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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