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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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阐释
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确定管理人取代了以前的清算组,正式建立了管理人制度。
一、什么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以前的破产法规定是清算组,今年6月1日生效的破产法确定为管理人。
二、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
破产法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如何成为管理人
1、管理人的条件
破产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如何申请成为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的规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申请成为管理人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章程;(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业务和业绩材料;(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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