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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涉及职工福利性住房的善后事宜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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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企业的,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职工的福利性公有住房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原职工要求将其居住的公有房屋使用权买

  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企业的,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职工的福利性公有住房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原职工要求将其居住的公有房屋使用权买断为所有权,可要求尚未撤销的破产清算组或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办理公有房屋出售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部门对原企业主管单位出售房屋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法院名义出具证明,表明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有合法资格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福利性公有住房的出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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