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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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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老的企业破产法最大不同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创立了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的核心是减免破产企业债务 企业破产重整有两个条件,任选其一: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新的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老的企业破产法最大不同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创立了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的核心是减免破产企业债务

      企业破产重整有两个条件,任选其一: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虽然企业资产大于债务,到期债务可以偿还,但又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申请破产重整有三种方式: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在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企业申请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可以减免企业债务。企业破产重整后,可以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减免企业债务。假定企业经评估可变现资产预计为1500万元,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的职工安置费用等为500万元,企业债务为10000万元,企业债务清偿比例为10%。据此假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减免企业债务的最大限额为90%即9000万元。债权人不同意债务减免的,法院有权裁定批准。

      ST上市公司最大的问题是亏损和债务

      依据有关上市公司特别处理的规定,连续两年亏损的,净资产为负数的,以及其他需要特别处理的,都要戴上ST帽子。在沪深两市1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戴上ST帽子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其中净资产为负数即资不抵债的ST上市公司近40家。

      ST公司的最大问题通常是经营亏损和巨额债务。在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前,ST上市公司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扭亏为盈,或者争取债权人减免债务,以改变自己糟糕的财务状况,直至脱掉ST的帽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资产管理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要想债权人主动减免债务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而要在经营上扭亏为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对于净资产为负数的ST上市公司来说,不仅需要扭亏为盈,而且还需要有足够多的盈利来使得净资产由负数变为正数。

      申请破产重整的ST上市公司已有多家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发布和施行之前,虽然有不少资不抵债的ST上市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从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破产,也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愿意债权人申请破产。因为依据老的企业破产法,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非企业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企业只能被清算关门。而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难度、代价和风险太大,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愿意尝试。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破产重整来减免债务,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个现象是,ST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破产或者愿意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突然增多。在不长的时间内,先后有*ST宝硕(600155行情,股吧)、*ST沧化(600722行情,股吧)、S*ST海纳(000925行情,股吧)、S*ST兰宝、S*ST朝华、SST长岭、S*ST北亚等七家公司事实上主动地进入了破产程序。

      在这七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中,S*ST朝华、S*ST海纳、S*ST北亚是由债权人申请重整的;*ST宝硕、*ST沧化、S*ST兰宝是先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由ST上市公司申请重整。SST长岭虽然也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但SST长岭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申请重整。如果没有意外的话,SST长岭也会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ST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基本上都是ST上市公司自己安排的。理由有二:债权人申请比自己申请在程序上更简便,因为如果是自己申请,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很快就受理,最快的是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受理,可见被申请人不仅对债权人申请没有异议,而且还要求法院立即受理。

      破产重整给ST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利益

      在已进行破产重整的六家ST上市公司中,除S*ST北亚外,其他五家ST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得到了法院批准。根据这些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S*ST朝华的普通债权为13.34亿元(本金11.28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10%,其余全部减免;*ST沧化的普通债权为50.92亿元,50万元以上债权现金清偿11.3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清偿30%,其余全部减免;*ST宝硕的普通债权46.60亿元,现金清偿债权1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其余全部减免;S*ST海纳的普通债权为5.4248亿元(本金4.5229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25.35%,其余全部减免;S*ST兰宝普通债权17.4亿元,现金清偿债权22%,其余全部减免。五家ST上市公司共被减免债务超过100亿元。这些债务的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巨的谈判,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反复动员和承诺,而只需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虽然法律上存在重整不成功即宣告破产的风险,但考虑到ST上市公司在中国目前的现状,重整还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没有理由不成功。

      通过重整减免债务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并使得ST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例如,S*ST兰宝在2007年12月21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3.5亿元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后,很快就发出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在3.5-4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1250%-1400%,原因即是破产重整减免债务所致。同理,S*ST朝华在2007年12月24日法院批准减免约12亿元债务后,也发出业绩预告,预计2007年度盈利10-12亿元,原因同样是破产重整减免债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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