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的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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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政策性破产虽然在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同时,也使破产企业职工得到较好的安置,但也存在许多与法治原则相违背的问题。如上述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上不仅与现行破产法规定不符,而且也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首先,在政策性破产中,破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变卖所得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这是违反担保法的,不仅存在行政法规越权问题,而且将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其次,在政策性破产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其转让所得均要首先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时,其出资所得属于企业财产,必须纳入破产财产分配,不得用于职工安置。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是国有财产,国家有权将其用于职工安置。即使在安置本企业职工后仍有剩余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上交国家财政,可用于其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中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在设置抵押的情况下)则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债权人分配。《担保法》对此作有明文规定,其第56条指出:“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政策性破产制度存在种种问题,所以最近国务院通过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四年总体规划,2008年以后将不再实行政策性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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