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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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议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 将合议庭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写明:
1、 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2、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向破产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四、 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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