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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中国立法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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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绪银”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本文有152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企业破产法。自此,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宣告结束。 详细>>>

    十二年磨一剑:破产法背后的故事


    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为何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前后历时十二载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难,立法部门又是如何解决的……立法背后的故事,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钥匙。
    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详细>>>

    ·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并得到委员们普遍认可。郑功成委员称之为“一个能够接受的妥协的方案”。

    ·国企: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公司负责人:重整为摆脱困境带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详细>>>

    国企告别政策性破产“特殊照顾”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

    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

    根据规定,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 个人任职要参加责任保险

    管理人制度是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全新概念,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新闻背景:企业破产法出台过程

    ·1994年,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缺陷日渐显现,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继续进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这部法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200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
      ·2004年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004年10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006年8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详细>>>
    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让中国真正“入市”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则,如果“劣”不能淘汰的话,它就会嚣张,社会信用也难以建立。企业破产法可以发挥驱逐“劣币”的效应,促进社会的信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的建立。

    王欣新、钱卫清: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大法,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这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新破产法本身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做特别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来讲,破产法的规定都是适用的,这意味着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扑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记者观察:破产法出台 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标志

      “事移则法异”。任何法律的出台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反映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企业破产法十二年的起草历程对此给出了最生动的注脚。从要不要制定破产法,到出台时机成熟与否,再到法律的名称、适用范围、清偿顺序等内容的规定,立法者们曾经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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