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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浦陵机器厂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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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1、浦陵厂职工进"中心"后,实行的是"临时岗位津贴",它只属于临时聘用人员的一种岗位津贴而已,与职工档案工资毫无关联,无论从那方面讲都应该清偿,...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1、浦陵厂职工进"中心"后,实行的是"临时岗位津贴",它只属于临时聘用人员的一种岗位津贴而已,与职工档案工资毫无关联,无论从那方面讲都应该清偿,完全符合政策要求。否则,清算(qingsuan)组严重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

  2、浦陵厂职工的档案工资由标准工资、进山费、浮动工资、岗位工资、物价补贴、卫生费、交通费、米贴等构成,具体结构是指:(1)标准工资:国家针对不同的工龄、工种、学历有不同标准规定;(2)企业工资:企业积累增加给职工的工资(93-96年所增加的工资);(3)岗位工资:企业在94年按不同的岗位职称、职务等实行的岗位工资;(4)进山费:是国家对内迁企业职工给予的特殊待遇;(5)卫生费和交通费:按国家和企业规定标准计算;(6)其他费用:包括物贴、粮贴、书报费、有毒工种的营养费等,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标准计算。但在目前企业进行破产清算(qingsuan)过程中,对职工欠费已张榜公示的项目中,进山费,卫生费、交通费得到了清理,其他项目均未予以清理。

  3、同属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红岩机器厂,职工2000年进"中心",2005年6月破产,红岩机器厂职工当年进"中心"与浦陵厂职工进"中心"情况雷同,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破产企业,性质完全相同,为什么红岩厂破产清算将职工3年的挂账工资给予清偿,而对浦陵厂破产清算就予以否定就因为红岩厂当年形成了所谓企业文件,而浦陵厂无文件文字说明这只能说明红岩厂领导考虑周到,有言在先,而浦陵厂领导无视职工利益的意识而造成的后果,这能成为不予清偿的理由和依据吗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事实已经存在,不易被清算组简单的"没有文件"一句话而推翻不可抗拒的事实。

  不少职工向清算组反映多次,如今均为得到满意答复。我们强烈要求破产清算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对职工的档案工资进行清理并补发给职工。要求浦陵厂与同系统红岩机器厂享有同等待遇,还职工理应得到的利益。

  在破产清算工作中,重庆机电控股公司破产办作为清算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清算操作者,在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一直在倡导"破产无情,操作有情,争取政策的最高限度,充分利用政策为破产企业职工谋取最大利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向职工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事与愿违,浦陵厂破产清算组这种不尊重事实,克扣职工工资性欠费的做法,广大破产企业职工无法接受,反而加剧产生职工群众与清算组的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团结的局面。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

  由于企业破产,因长期亏损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药费等情况成为当前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使职工利益不因企业破产受到损失,集团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职工欠费认定界限,维护职工的利益,特别是要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这样才能减少阻力,使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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