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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航空公司的困境看美国的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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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的一个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美国的航空业,它带给美国航空公司的不仅仅是利润的大幅下滑和亏损,对于个别航空公司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2002年8月美国第七大航空公司合众国航空公司(U.S. Airways)申请破产保护,四个月之后,世界第二大航空

    “9·11”事件的一个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美国的航空业,它带给美国航空公司的不仅仅是利润的大幅下滑和亏损,对于个别航空公司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2002年8月美国第七大航空公司合众国航空公司(U.S. Airways)申请破产保护,四个月之后,世界第二大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在申请政府贷款担保失败后由于其难以承受的债务负担也提出破产保护。究竟什么是破产保护破产保护又能为美国航空公司带来什么如何申请和操作破产保护这一连串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了解一下美国独特的破产保护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为全国统一实施的联邦成文法,其各州可就债权、债务人关系根据各州情况分别制定规范,但不得就企业破产单独立法。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共规定了四种不同的破产程序,其中最基本的两个破产程序是破产清算和破产保护。美国破产法第7章(Chapter 7)专门规范破产清算,而第11章(Chapter 11)主要就破产保护做出规定。我们近日多次听说的美国合众国航空公司和联合航空公司的情形就属于后者。一方面由于对美国破产法的独特性缺乏了解,另一方面,也由于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多关注企业的破产清算,而少有对破产企业进行改善和挽救的特别规范,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破产多指破产清算,在公众的认识当中,也大都把此次美国航空公司的破产保护误解成破产清算了。

    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美国破产法第7章所规定的破产清算在各国破产法中有着共同或类似的涵义。即在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负债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运营完全停止,成立清算委员会或指定托管人,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并依据法律公平有序地偿还债务。在美国,负债企业如果希望继续运营,避免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就必须根据破产法第11章的条款向破产法院申请重组,亦即破产保护。根据第11章的规定,负债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并不需要任何先决条件,负债公司都有资格依据第11章申请重组。破产保护的宗旨简言之就是通过对负债企业的债权债务结构进行重组,允许企业用未来的收益偿还现有的债务,帮助负债企业摆脱资不抵债的状况并恢复实力。具体来讲,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一旦负债企业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并获得批准,破产法院将下令暂时中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这将给企业提供一个喘息的时间,获准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保有其资产并继续运营,同时可以利用这一时机着力解决其困难,提出重组计划,改变其资产结构,最终走出困境,结束破产保护的状态。作为两种不同的程序设计,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从根本上有着不同的目的。破产清算通过确立一套解决债务关系的规则使得那些无望恢复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以寻求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为保证债务的公平有序的偿还,同其它各国一样,美国破产法也制订出一整套详细的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的规则和程序。而破产保护与之相反,它鼓励负债企业继续参与市场经营,允许财务上处于困境的企业制定新的企业计划,并对其债务进行重组。公司因此可与其雇员和债权人重新商签新的协议,以克服暂时困难,解决危机。因此,破产保护对于参与各方都是有益的。负债企业可以继续运营并防止破产清算;而从雇员和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帮助公司走出困境也不失为一个争取双赢的机会。公司员工可以继续保有工作,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实现成功的破产保护之后其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当然,破产保护这一制度的意义不仅于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破产保护还有利于保护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灾难性的倒退。在这一方面,美国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保护制度对于我国正在修订之中的破产法不无借鉴意义。

    许多美国企业都成功地进行过破产保护,美国的航空公司也不例外。美国大陆航空公司(Continental Airlines)曾于1983至1986和1990至1993年两个期间经历过两次破产保护。重组之后的大陆航空公司在实力和效率上都大大得到加强,成为2001年两家最赢利的美国航空公司之一。但破产保护并不是万灵药,美国的东方航空公司和泛美航空公司就因为重组失败而不得不由破产保护沦为破产清算。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破产保护大体上分为申请、重组和完成破产保护或转为破产清算三个阶段。负债企业首先须向有管辖权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破产法院批准申请后发出破产保护令,即所谓的“第一日指令(first day orders)”,允许破产保护企业继续运营,并暂停企业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追索。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同时,企业要尽快实现资产重组,制定使公司重新赢利的战略。根据法律,公司的破产保护状态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必须限定一个目标日期。如合众国航空公司,它于2002年8月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完成重组的目标时间为2003年第一季度;美联合的重组期限则预计为18个月。根据第11章的规定,法院将为重组企业指定托管人,然后再由托管人根据需要组建一个或若干个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包括股权持有者委员会等等。通常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委员会由相应的七个最大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它们将代表所有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参与公司的破产保护程序。经法院批准,这些委员会可以决定聘用律师、会计师等代理人为其服务。他们将被授权调查申请重组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核实是否有必要继续允许该企业维持运营,并考察和参与其重组计划的制定。通常来说,负债企业的重组计划一般包括三点内容:提高公司的清偿能力,增加公司的运营收入和降低运营成本,其落脚点是如何更有效地确保公司债务将得以清偿。重组企业与债权人委员会协作以求得后者接受重组计划,委员会最终将向法院提交接受或拒绝重组计划的说明。如果债权人委员会接受公司的重组计划,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则公司走出破产保护。如果公司继续亏损且并无恢复的可能,不能有效地实施重组计划,或建议的重组计划都遭到债权人委员会拒绝,法院可根据企业托管人或有关一方的请求举行听证会,视情将企业的破产保护程序更改为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则由破产保护沦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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