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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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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债务人 破产程序债务人是破产程序的申请对象,是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破产程序的目是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事项: 1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有义

    破产程序债务人


      破产程序债务人是破产程序的申请对象,是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破产程序的目是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事项:
      1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有义务按法院的要求提交本企业的有关经济和财务情报如企业亏损情况、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数额、有无争议等);
    (2)债务人有义务通过法院相关清算组移交本企业的财产占有、管理和处分权;(3)债务人的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听从法院传唤参加破产程序有关活动的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如财务人员等)应随时听从法院传唤,回答法院、债权人会议及清算组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4)债务人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随时回答债权人询问的义务;(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有坚守岗位的义务。2债务人的权利:(1)申请破产的权利,以及对法院做出的受理、不受理裁定上诉权利;(2)对于因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引起的破产程序,债务人有申请和解与整顿的权利;(3)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维护破产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须,债务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一定的处分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经法院批准;(4)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经济状况的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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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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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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