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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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方式
提交书面材料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经我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申请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二份;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一份;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一份;
(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文件。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格或申请书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
地址:昆明市关上民航路关霞巷***号,电话:***。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办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准予许可→颁发《备案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律依据: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四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备案申请审批后出具《备案通知书》。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的法律效力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检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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