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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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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某些事项有权讨论并做出决议。一般情况下,其享有的职权如下: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的数额多少、性质如何,涉及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某些事项有权讨论并做出决议。一般情况下,其享有的职权如下: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的数额多少、性质如何,涉及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要逐项进行审查。如遇有对债权人的债权性质或数额等有异议的,有关债权人应提出证据,债权人会议应讨论表决决定。若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不服的,可申请法院裁定,对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和债权人会议必须执行。如对参加登记的债权有异议,且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无权讨论决定该债权,应依据将来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的和解协议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院批准,才能中止破产程序,开始整顿。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拟定后,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双方可讨价还价,但最终决定权在债权人会议。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但至于上述方案是否有效要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如果债权人会议经过讨论没有通过清算组提交的方案,清算组应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直至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4讨论决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项。如遇债权人对清算组成员不任要求罢免,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要求提前或推迟各程序阶段的进行等问题时,债权人会议均可以讨论并形成决议报人民法院批准。
      同时,债权人会议在履行职权过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的决议须报人民法院批准,而且有义务协助清算组的工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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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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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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