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五: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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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09时07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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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徐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鉴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不同,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是否有可......本文有79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鉴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不同,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是否有可能发生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形以及如果发生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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