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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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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中大幅度增加,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和

    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中大幅度增加,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和社会稳定,因此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关注。东营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起步较早,几年来妥善审结了一批破产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一些作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近期通过调研,将东营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同时查找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00年以来,东营市全面开展企业改制工作,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2000年仅中院就受理破产案件50件。2002年以后,随着企业改制的基本完成,破产案件数量开始逐年减少,2002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7件,已审结24件,未结13件,其中中院受理9件,审结4件,未结5件。目前全市法院未结破产案件为21件,其中2002年以前受理的未结旧存案件8件,在有的基层法院破产案件的审判任务仍然很重。这些破产案件中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所结案件审理期间最长为七年八个月,最短为四个月,平均审限为750天。

      从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看,东营市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呈以下几个特点:1、企业破产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2000年前后,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达到高峰,2002年后,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下降。2、申请破产的主体多为债务人。这些破产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2件。3、破产主体类型比较单一。破产主体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其他破产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等。4、破产案件工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其与工商、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复杂。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比普通案件长,一般都在二年以上。5、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有的破产企业地理位置偏僻,厂房、设备陈旧老化,资产难以变现;有的破产企业房地产证件不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致使难以处理。6、债权清收难。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形成时间长,大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有的无力清偿。7、财产分配率低。由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欠发工资、养老保险金、集资款在第一顺序予以清偿,在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职工欠款后,用于清偿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破产财产较少,一般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大部分为零。

      二、审理破产案件中的经验做法

      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特殊的案件,其特殊性表现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破产法律规定操作性较差,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我院结合该规定,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并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具体经验和做法是:

      (一)注重加强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破产案件作为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的重点之一,两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配备了较强的审判力量。河口区、东营区法院专门成立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负责,分管副院长和庭长亲自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及时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院领导还积极与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与政府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予以研究、协调和解决,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把立案关,防止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对债务人进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的审查,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立案前要经中级法院审查并经审委会通过后方准立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审计,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企业经营状况、破产的事由等均应向职工交待清楚,并提交职工大会讨论,以确保职工对企业破产申请的知情与监督。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破产准备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严禁进入破产程序。为防止恶意破产、假破产现象的发生,利津法院将听证制度引入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程序,组织债权人、职工代表和主管部门的人员就拟破产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是否存在假破产嫌疑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将破产立案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实现了破产案件的“阳光立案”。

      (三)完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操作规范。严格遵循法定的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保证。中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委托评估、审计、拍卖、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委托评估、审计、拍卖、鉴定的工作操作规程》,并指导各县区法院都制定了相关的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形成了破产案件申请与受理、案件管辖、申报和确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范围界定、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破产终结等方面的规范化操作规则,这对于依法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不断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首先对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变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时,既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又要清理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尽量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要求清算组聘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破产财产的变现坚持以拍卖方式,严格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拍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借拍卖之名低价变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身份认定、拖欠工资和劳动保险金数额及时张榜公布,企业资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职工公开,并征求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职工和社会对破产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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