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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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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鹏程”负责编辑,主要解答>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本文有2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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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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