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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清算及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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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必然出现两种清算结果:其一、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必然出现两种清算结果:其一、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其二、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出现不依法清算的情况可以采取司法救济手段。

  [关键词] 公司清算;司法救济;手段

  公司法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181条—191条11个条款规定了的公司的解散原因和清算程序,这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终结的一个途径。从公司终结的途径来看,可以通过两个方式终结。其一、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具备公司法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由本公司股东、董事等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费用且分配剩余财产后注销公司。其二、通过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终结。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公司注销终结的第一个途径,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自行终结。

  一、公司解散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公司法181的规定,公司解散大致分两类情形:

  (一)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指因股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解散,公司法181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即使营业期限未届满,章程规定出现一定的情形,公司解散);(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出现章程约定以外的原因,可通过股东大会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均属任意解散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无需成立清算组履行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清算程序,公司分立、合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九章的规定进行操作,其操作程序相对于第十章的清算程序简单,只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即可。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基于国家有关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公司法181条(四)、(五)项即属强制解散的情况。公司法181条(四)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其一违背公司法的行为,比如:公司法199条规定注册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文件等情节严重的;公司法212条规定的无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都可被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其二、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比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0条生产销售淘汰、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行为,都可以被吊销执照。其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比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按规定年检以及超项经营等行为都可以被吊销执照。

  181条(五)中“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此项情况一般是指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而通过内部的机制无法解决时,一定比例的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本项规定属于司法权介入公司解散。

  二、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

  公司解散后,由于未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这就要清算。

  公司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囚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要组成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上任后,接管公司,立即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按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知道后,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情况以及提交债权存在的相关材料。

  (四)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

  清算组应着手了解公司未结的业务,比如主张收取债权,清查债务,在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予以清偿,对外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五)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187条二款的规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确认。以公司的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三、清算终止的两种情况

  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必然出现两种清算结果:

  (一)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

  按照公司法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后,以公司财产支付应付费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按照公司法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公司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后,申请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

  四、司法救济

  在启动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以及清算程序终结前后难免会发生股东、公司之间、清算过程涉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注销后债权人利益等纠纷,笔者总结了清算程序始终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纠纷,以便操作清算诉讼案件,供大家参考。

  (一)启动清算程序的司法救济

  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但在实践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处于私利的考虑,解散公司往往不进行清算。

  1.公司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此条规定,债权人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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