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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见:避免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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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意见指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意见指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这一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意见强调,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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