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六--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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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06时43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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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叶卫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本文有87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适用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个问题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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