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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制度演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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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破产制度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应然层面(理想化的规则)、法律层面(各阶段法律确定的认可的规则)、实然层面(实际运行的规则)。常说的破产制度指的是第二、第三层面,我们也常常用第一层面的规则来分析和完善第二三层面的规则,因此破产立法将是一个重要的

    [摘要] 对破产制度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应然层面(理想化的规则)、法律层面(各阶段法律确定的认可的规则)、实然层面(实际运行的规则)。常说的破产制度指的是第二、第三层面,我们也常常用第一层面的规则来分析和完善第二三层面的规则,因此破产立法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制度 破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序言
    人们普遍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D.C.诺斯(D.C.North)就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制度可以揭示其丰富的内涵:⑴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联系。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们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都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这些条件就是制度。⑵制度具有经济属性——影响人们行为的成本与收益。⑶制度类似一种“公共品”,它规定了人们共同的行为规则,是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制度安排至少有两大目标,一是经济性原则即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一是安全性原则即可以实行为合理化,然而经济性原则是分析制度的首要的原则。
    对破产一词,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状态,即债务人处于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从法律意义角度来讲,破产则为一种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对其为概括性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对破产制度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应然层面(理想化的规则)、法律层面(各阶段法律确定的认可的规则)、实然层面(实际运行的规则)。常说的破产制度指的是第二、第三层面,我们也常常用第一层面的规则来分析和完善第二三层面的规则,因此破产立法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现代破产制度除了包括传统的破产清算外,还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本篇论文将把企业破产制度分三个发展阶段来阐述。

    一、清算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即破产清算,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在法院主持之下强制性地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受偿要求。从实质上讲,破产清算是一种财产执行方式,是用来解决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为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而依法进行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的程序。对企业而言,破产清算是企业终止形式之一,通过破产清算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分配殆尽,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终止法人资格。尽管在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今天,传统的破产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破产清算在破产制度体系中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债务清偿方式。当无和解可能或重整必要,或者虽经和解及重整程序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仍要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强制性地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破产清算仍是处理债务危机的最终选择。
    破产清算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产物,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创造,也不是法学家的凭空想象,它代表了人类对公平、效益和秩序价值的永恒追求。从破产清算到破产和解再到破产重整,是立法者审视实在法,总结经验,演化法律的结果。我们通过分析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取向,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产生的法理基础,以及和解、重整演化的历史轨迹。
    1破产清算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的一种观点,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以何标准来判断公平,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公平观点:其一,平均分配的公平观,它主要将社会财富及其他全部的价值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其二,结果均等度公平观,它允许分配的结果有一定差距,但要求将差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其三,机会均等公平观,它要求每个人都有参与市场竞争及其他场合的平等机会。其四,按贡献分配的公平观,其要求把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准则,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破产制度与公平的紧密结合相互渗透的结果就是破产制度的公平。公平作为破产制度遵奉的价值观,意味着公平不仅应在静态的破产法律规范体系中得到确认和体现,而且应在动态的破产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和维护。破产清算设立的初衷是为确保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享有平等的受偿机会。破产清算,力求避免债权人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发生的混乱,尽量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使所有的债权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清偿以及承担不能受偿债权部分的损失。
    确保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是破产清算的固有传统。一方面,破产使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的清偿效果,从而使债务清偿与债权的性质、地位相适应。虽然各类债权都表现为债权人享有某种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同债权的性质、地位及受保护的程度各有差异,当数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的资产又无法偿还所有债权时,就需要根据各债权的性质和地位,分别实行全额偿付、部分偿付或不偿付。另一方面,破产清算使得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按相同比例得到偿付。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将按比例分配。破产清算,从这两个方面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
    破产清算立足于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从债权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公平的。但这种以牺牲债务人利益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制度,对债务人是否公平,则大打折扣。
    2.破产清算中的效益。
    在经济学家眼中,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制度安排实质上以效益为轴心。以效益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必定对法律制度产生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⑴.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影响。⑵.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影响。⑶.对权利义务分配的影⑷.对法的程序的影响。
    破产清算中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破产清算是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的手段。破产清算是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当一个企业陷入债务困境时,以企业为中心的资源难以有效利用,从而影响其配置效率,那就需要对其重新配置,以趋向其资源效用最大化。破产清算即是一种对债务企业资源重新配置的制度设计。
    ⑵破产清算会调整产品和产品结构。其原理是:全社会产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导致产业或产品结构处于劣势的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又进一步导致这些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偿债,这种状况的必然结果就是企业破产,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分配至结构更合理更***的行业或企业中去,从而实现全社会产品结构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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