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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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人/特别清算制度/清算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公司清算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规定的比较杂乱,存在现行立法不够统一、特别清算制度缺失、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结合我国实践,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是提出要明确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清算人制度;三是完善公司的清算程序;四是增设特别清算制度;五是构建完善的清算责任机制。并详细论证了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妥善解决公司清算问题,不仅是当前《公司法》修订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由于破产清算专由破产法调整,所以通常谈到公司清算时均是指非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除《公司法》中有规定外,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中也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地方性的企业清算法规,如《深圳特区清算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清算条例》等。现行立法中存在立法不够统一,重要制度如特别清算程序缺失,法律规范间不协调,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一、明确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目前《公司法》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未承认清算中公司具有与原公司相同的法人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8日)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曾十分混乱。如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进行清算,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至法院时,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理由是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法人资格已消灭,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诉讼已无被告。有的法院则要求以股东为被告,理由是公司人格消灭后应由其投资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均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也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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