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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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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 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

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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