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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否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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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否决合同
否决合同,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企业进行清算,对企业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本身已“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已终止,其在宣告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最大努力缩小破产企业的损失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 该合同破产企业已全部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对方当事人应交付货币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2、 对方当事人应交付实物财产或者智力成果的,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退回接受的破产企业的价款。
  二、 该合同破产企业尚未全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完毕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如果破产企业应支付货币的,决定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2、 如果破产企业应交付实物的,依其实物交付能力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有交付能力,则可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可能继续组织生产交付的,经批准继续生产,合同可继续履行,如果只有部分或完全无交付能力,则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 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解除合同;
  2、 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有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因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合同当事人对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解除合同的赔偿有异议,清算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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