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破产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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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清算也称直接破产,即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债务人的财产变卖或作价,然后分配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
按照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对所有的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性组织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要求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清算称为自愿清算,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清算称为强制清算。但从统计数据看,美国的清算案件,大约99.5%以上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申请破产,我们称之为“第7章破产案”。
当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所有对债务人的其他形式的诉讼或非诉讼追债行为都必须自动中止,破产法称之为“自动中止程序”或“自动冻结”。自动中止程序生效期间,各债权人不必担心其他债权人会偷偷摸摸地抢先获取债务人的财产。当破产程序结束时,自动中止程序亦随之失效。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权人可以获取债务人财产的惟一途径是向破产法庭申请“解除自动中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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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提出第7章下的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第7章破产财产”。法庭指定一位“第7章临时破产受托人”,直至债权人会议选出一名正式破产受托人代表债权人接收和清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原则上包括清算申请提出时债务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受托人根据破产法或州法的规定扣除“豁免财产”后,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予以出售后清偿没有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破产受托人的工作须接受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检查人的监督。
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时,通常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要优先于无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受偿。所有不具有担保权益的普通债权人受到平等保护。但在无担保债权人之间,分配也不是简单地按比例进行,而是采取等级优先制。破产法规定,从第一优先到第八优先,共有8种无担保债权人属于优先无担保债权人。这8种优先无担保债权依次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行政费用、从强制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债务人雇员的福利、粮食生产者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消费者所付的定金、某些政府税收、特殊的银行保证金。
而所有不享有优先的其他人称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在这9种人之间,只有上一级的债权人已获充分清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开始分配。换言之,在各级之间,不存在平等地按比例分配问题。
破产清算完成的直接法律后果即是债务豁免,当然美国目前破产法只对个人债务人提供债务豁免,而对合伙、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均不提供债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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