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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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是人民法院为了审理破产案件,在宣告企业破产后成立的,旨在查明破产企业资产并依法予以处置,以最大限度地清偿企业债务的组织。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与破产清算组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但如何指导,怎样监督,法条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清算组破产清算,要么放任不问,由清算组自行清算,需要法院出手续的法院及时办理;要么对清算组统的过死,一切由法院说了算,清算组仅负责具体落实,破产清算搞成了法院清算。这两种做法其实都不是法律的本意。法院对破产清算究竟如何指导、监督,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谈点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都有规定了“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新近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就如何具体指导、监督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是处理人民法院与清算组工作关系的理论依据。
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指导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指导,二是业务指导。
组织指导首先是如何组建清算组。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清算组织机构,每一破产案件都单独成立一个破产清算组,第一步如何成立法院就应具体指导。1、法院应从人员的选配、分工,规章制度的建立方面对清算组进行指导。法院应严把清算组的人员关,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能真正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选调到清算组中来,根据清算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地聘请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加到破产清算组中来,这样对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2、为提高效率还要对清算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分工,组成诸如资产清理组、债权申报登记组、债权追讨组、宣传组、保卫组等小组。3、应指导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分解落实到人,还应明确对照检查措施及必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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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方面:第一,指导清算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工作可以自行处理,什么工作应请示汇报,待法院批准方能实施。第二,是指导清算组成员学习相关破产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如什么是破产财产?什么是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抵押权如何优先受偿?如何写清算报告,如何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第三是对清算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指导,使清算工作在正确的轨道内运行。
对清算组的监督根据清算工作顺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要求清算组报告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情况。破产清算清算组的首要任务是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应登记造册报法院备查,法院通过对财产清册初步审查,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做到胸中有数。法院尤其要对登记造册的大型资产、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发明成果)特别关注,对接收财产要督促清算组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以防资产灭失、转移。
2、对资产的处理,法院应依法予以监督。清算组处理的资产一般均要求在有关部门的估价,但对价值不大资产或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资产,可不苛求必须估价。所有资产的处置前,应将拟处理财产的清单送交法院审查,法院应对大额资产、热门资产的处理价格、处理对象进行审核,目的是为了防止资产被贬卖。这样监督还防止清算组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挽回损失。法院对资产变现的资金要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防止私分、挪用情况的发生。
3、清算组清理出来的对外债权,法院要予以监督。法院也应要求清算组对债权登记造册。有效的债权一定要督促清算组根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向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发出清偿债务、归还财产通知书,及时主张。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及时予以裁定,对法院予以维持的债权,应督促清算组及时地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回来的债权要求清算组建立帐目,不得挪作他用。对清算组清理出来的债权要予以核实,因目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自身存在的缺陷,人员多来自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机关,审判实践中就发现过清算隐藏债权不报,准备破产后自行收取占为已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4、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按法律规定登记造册,法院应抽查其登记是否规范,该登记债权数额、发生时间、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有担保的债权要登记清楚。对已过时效的债权也要登记,清算组不能自行认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驳夺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权是否有效,法律规定决定权是债权人会议应行使的职权。
5、清算终结后,清算组起草的分配方案是法院对清算组监督的又一个重点。此时清算组往往会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想方设法将一般债权的清偿为零。法院在初审清收组的分配方案时,要防止地主保护主义,严查法律规定的第一、二顺序债权的真实性,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防止清收组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确保破产清算组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6、对清算组支出的清算费用,法院也要予以监督。清算费用应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总则支出,应把破产费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应明确专人审批,定期检查制度,合理的支出必须保障,对明显不合理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的费用,该纠正的应及时的调整、纠正。防止侵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对清算组的指导与监督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于,处理的好就能使破产工作高效运行,既保证办案质量,以能保证办案的速度,使两者形成有机的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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