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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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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特别程序。企业破产的性质和审理程序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审查职能、指导职能、监督职能、管理职能、裁决职能等。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的。破产法规定了清算组的职责,明确了它的法定地位是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因此,破产企业的清算组虽然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但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与合议庭并存的另一个法定的组织机构。它通过与合议庭联系的各个具体环节来实现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的职责。合议庭受法院委托,对清算组的活动实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合议庭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深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清算组来实现的,而清算组的活动是通过合议庭的指导、监督活动推动的,因此,合议庭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重要职责。现就合议庭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实施指导和监督的必要性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合议庭应当在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的经、计委、财政、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和审计、物价等中介专业机构中选择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并指定组长,在组长主持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从客观情况看,清算组的成员来自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有关业务熟悉,有理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清算效率,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具体工作与他们各自部门的工作存在差异,特别是破产清算工作具有严格依法办案的审判职能要求。况且,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很多工作必须通过清算组的活动实现,如果清算组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客观上需要加强五个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进行学法指导,做出学习破产法、民诉法等与破产工作有关的法律学习计划。二是进行清算组肩负任务的业务指导,依照最高法院法发[199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清算组职责,逐项解释,分别提出实施要求,增强他们的法定职责意识,使他们把职责要求转化为工作要求,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进行办案原则的指导,充分认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有利于资产的再利用,防止资源浪费;以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使他们在工作中既依法办事,又树立服务意识,把工作做得更扎实。四是进行审判质量方面的指导,依照慎细审理、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确认权利义务的要求,树立公正执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五是对重点工作重点指导监督,抓好落实。如果合议庭忽视了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势必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和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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