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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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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拟订和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义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分配。故管理人负有主动清偿共益债权的责任。共益债权人当然有权向管理人要求清偿,但如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随时清偿共益债务,或在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后再进行其他破产分配,则属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之“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等要求赔偿,管理人也须承担责任。如依欧文观点,未经债权申报和确认的共益债权在破产终结后就免除管理人责任,不仅违背立法本意,而且将严重损害共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放纵管理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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