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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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
——解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之九
信辉公司是由甲、乙、丙三家公司在2006年1月份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甲认缴50万元,乙丙各认缴25万元。成立时乙缴纳25万元,剩余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清。2006年6月份,丙缴纳25万元。2007年1月份,因某种原因,投资各方决定在2007年2月份解散,这时,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仍没有缴纳。信辉公司债权人接到通知后,纷纷要求股东甲缴清出资,甲表示反对。后信辉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信辉公司进行清算。
试行意见第95、99、100条规定,股东或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为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公司为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公司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其中提出申请的股东或债权人为申请人,清算义务人为被申请人,案由确定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案。该类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法院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裁定指定有关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并限令其在15日内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有关清算事务由清算组负责。但法院应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并对违反清算程序的行为进行纠正。公司清算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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