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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和清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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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不同:解散和清算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程序,如前所述,在自行解散程序中,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公司才正式进入了由清算小组接管的清算程序。那么在强制解散后,法律仍然赋予了公司可以自行清算的权力,所以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解散和清算,人民法院不能一并受理。解散属于确认之诉,清算属于非讼案件。只有在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对公司、债权人财产造成损失时才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2、解散和清算是前后衔接的两个必经程序,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基础,清算是解散的后续和必经阶段。除合并、分立外,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下一步骤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公司不允许不了了之。否则,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均有权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即要求人民法院以公权力介入,进行监督性的强制清算。相反,当公司不符合解散条件时,或者解散的成因事实和机制不健全时,也不能进入清算程序,否则清算缺乏前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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