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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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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有五种,即一是接收,包括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等;二是管理,即管理财产及相关证照资料等,既要确保破产企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也包括不能随意损害及避免减少其原来价值之义;三是清算,包括委托资产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权,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提交清算报告等;四是分配,即依照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其应得份额(包括货币、实物、债权等);五是注销,在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后,应依法提供相关手续资料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工商、税务、银行、组织机构及其他权利凭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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